第三节 移风易俗
在民国风俗的变迁中,政权的积极干预,曾产生相当影响。这其中包括当权的民国政府和进行革命斗争的共产党政权两种类型的努力作用。由于两者本质的不同,它们所做的移风易俗的工作,其指导思想与方法也就不同。前者采用硬性命令的方式,虽不乏改良社会的意图,但其根本目的是为维护统治秩序;后者虽也使用行政手段,但更注意发动群众,以移风易俗促进人民革命。
一、渐进改良式的移风易俗
民国建立不久的1915年7月,教育部即成立了“通俗教育研究会”,致力于改良小说、戏曲及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以挽颓俗,而正人心”[20]。经过努力,短短一年时间,就在全国设立了236家通俗图书馆。对于小说,规定奖励那些宗旨纯正,有益于国家社会的,思想优美、有益于世道人心的,灌输科学知识、有益于文化发达的;而对于宗旨乖谬、妨碍社会秩序,内容**邪、违反良善风俗的小说则予以禁止。在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提议下,教育部对《黑奴吁天录》、《爱国二童子传》等小说给予了褒奖。警察厅则对《花柳繁华梦》、《迷魂阵》、《风流分尸案》、《风流太守》、《名妓争风》、《风流现形记》、《男女串骗奇谈》、《妻妾吃醋》、《欢场梦》、《美人蛇毒计》、《花柳梦》、《尼姑现形记》、《九屋龟》、《新贪欢报》、《姑娘思女婿》、《大姑娘十八摸》、《姐夫戏小姨》、《小大姐**》、《绣榻野史》、《肉蒲团》、《房中奇术》、《灯草和尚》、《金瓶梅》等小说予以查禁。应当承认,这些黄色读物的查禁,在当时的条件下虽没能贯彻到底,但对于社会风气的改善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对于戏剧,通俗教育研究会也制定了《审查戏剧章程》,鼓励“编译或排演外国剧本,有益于中国人心风俗者”及“改革旧剧不良之点而有益于世道人心者”。对于情节**、有伤风化和凶暴悖乱、影响人心风俗的剧目则力主禁演。从1922年8月警察厅抄送通俗教育研究会禁演“**邪戏目”单上看,被禁演的戏剧有《狐狸缘》、《遗翠花》、《小上坟》、《瑞云庵》、《嫖院》、《庙中会》、《阴阳河》、《小逛庙》、《纺棉花》、《葡萄会》、《富春楼》、《逆伦报》、《十二红》、《后妻害夫》、《梵王宫》、《卖身投靠》、《打樱桃》等。《拾玉镯》、《珍珠衫》也在被禁之列。可见时人对“色情”的认识,还受到封建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
除此以外,通俗教育研究会还曾呼吁作家编写提倡勤俭、艰苦朴素等美德的小说,“以激励国民,挽回崇俭风气”;请教育部转饬内务部查禁**杀怪异画片,认为此举“似于改良风俗之道,不无裨益”。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着手社会风俗的改良工作,其涉及面更广,至20世纪30年代开展新生活运动,其移风易俗活动达到**,抗日战争爆发后基本停顿。
1928年,国民政府明令废止旧历,颁行新历。通令各省区举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公告民众,将一切阴历年节,及在阴历节日里进行的娱乐、赛会和有关习俗一律加以改革,使其按照国历日期举行。
具体到节日改革,国民政府是这样考虑的:“查废止旧历,业于本年严格执行,所有旧历一切节日,亦因之连带消灭。惟念移风易俗,宜取渐衰渐胜之道;孰因孰革,或张或弛,自当权衡轻重,斟酌变通,以期无碍推行……当此除旧布新之际,似宜另定相当之替代节日,以资民间休息及娱乐”[21]。因此规定除中秋节外,其他旧时节日一律改用国历月日计算。以阳历一月一日为元旦,一月十五日为元宵节,五月五日为端阳节,七月七日为七夕,七月十五日为中元,九月九日为重阳节,十二月八日为腊八。从其实践效果看,很不理想,除元旦逐渐使用阳历计外,其他节日仍照循阴历。
1928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未满15岁的幼女已缠足的,必须立即放足,未缠的禁止再缠;15~30岁的缠足妇女,应在6个月内放足;30岁以上的缠足妇女,劝其放足,但不予强制。违反上述规定的家长,要被处以1元至10元的罚金;劝导不力的村长或街长由市县政府予以惩戒,借机骚扰敲诈百姓的不仅受惩戒,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判刑。这种缠足风俗的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城市妇女缠足者几近于消失,但农村仍有一些妇女缠足。
当时,各地还有人蓄发辫和蓄奴养婢。对于这些恶俗,政府也明令禁止。1928年5月,内政部颁布《禁蓄发辫条例》,规定凡蓄发辫的男子,须于条例施行三个月内将发辫剪除。逾期未剪的,城市男子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会同警察去剪;乡村男子则由主管部门督饬村长率乡丁去剪。
1932年,行政院通过《禁止蓄奴养婢办法草案》,决定禁止蓄奴养婢应分劝告、解放、救济、处罚四步执行。规定凡蓄奴养婢者必须于规定期限内释放奴婢,被释放的人如不愿意走,则双方改为雇佣关系,给付工资,雇主与被雇用者都有解除雇佣关系的自由。未成年的奴婢有家可归者,应送其回家,无家可归者,应送当地救济院,或送慈善机构抚养。已成年的奴婢,都可以自由婚配,另谋职业。仍蓄奴养婢者依据《刑法》第313条“使人为奴罪”,将被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蓄辫的措施很快收到了实效,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头上留辫的男子已很少见了。蓄奴现象也得到遏制,但养婢仍较常见,只是换以慈善关系或收养养女的名义。行政院为此在1936年1月公布了《禁止养婢办法》,并交由警察部门施行。它规定蓄婢者和婢女本人都必须向主管部门登记,“已经登记之婢女,即无条件解放,恢复自由”;“已满十六岁而无家可归之婢女,执行机关得征求其本人同意,代为择配”;“凡蓄婢者对已登记之婢女抗不解放时,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22]
对于弥漫民间的迷信之风,国民政府也曾给予一定的整治。如1930年2月,下令取缔供鬼神的锡箔、纸炮、冥强、纸钱、黄表、符箓、文疏等一切冥器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年4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神祠存废标准》,确认先哲类神祠,如伏羲、神农、黄帝、孔子、孟子、岳飞、关羽祠;宗教类神祠如佛教庙庵、道教寺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基督教教堂皆可存在且受政府保护。古神神祠如魁星、东岳大帝、龙王、城隍、土地、灶神、风神、雨神、雷公、电母等祠在科学发明以后,“证明并无崇祀之意义,亟应详加更正”[23]。至于送子娘娘、财神、齐天大圣庙、瘟神、宋江庙、狐仙庙、二郎神庙等皆为**祠,“实属有害社会,应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随时查考,如查有合于**祠性质之神,一律从严取缔,以杜隐患”[24]。
为了进一步改变迷信风俗,内政部还于1932年颁布法令,禁止卜筮、星相等传播迷信的活动。
婚丧嫁娶方面,在中央的支持下,南京市率先进行改革,禁用开路大神、五兽、八骏、八仙、十二花神亭、十八罗汉亭、西方接引佛、金山、银山等有浓厚迷信色彩的仪仗。1933年,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革除公务人员婚丧寿宴浪费暂行规程》,明令“凡婚丧寿庆等事,除亲族或确有戚谊者外,不得滥发通知函件,如喜帖讣文之类,并不得用公务机关名义代表代收”[25]。
1934年2月,蒋介石发起“新生活运动”,其中有不少移风易俗的内容。1934年4月,国民党中央民运会颁布《民俗改善运动大纲》,其原则是以科学常识破除迷信,以正当娱乐代替恶习,以简俭宗旨代替礼节,以军事训练整齐行动。同时还颁布了《民众卫生习惯指示纲要》,帮助百姓去除不讲卫生的恶习,其要点有24项,主要的有勤洗澡、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吸烟喝酒、不嫖赌等。1935年3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又制定《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指出“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应以实行礼义廉耻、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定、共同一致之新生活为准则”[26]。对于婚姻,它提倡男女平等的合理婚姻,逐渐改善旧式婚姻;提倡集团结婚;限制早婚恶习;提倡结婚登记。对于丧葬,它提倡以哀敬为主,革除一切无谓虚文;以鞠躬为限,废除跪拜礼节;设立公墓,破除风水迷信;提倡速殓速葬,深葬火葬等。
总之,国民政府对移风易俗活动还是较为重视的,因为它认识到:“风俗的力量,通常比任何力量来得伟大,来得长久……所以,要知道每一国的情形,首先便要注意到风俗,而要达到每一国家的统治,也非首先注意到风俗不为功”[27]。同时,随着移风易俗活动的持久开展,在一些方面也多多少少收到一点实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对封建传统旧风俗的变革又是很不彻底的。
二、以革命为宗旨的移风易俗
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移风易俗,以革命为宗旨。首先表现为解放妇女。当时农村妇女处于社会最底层,受旧习俗的毒害最深。共产党人认识到,要动员广大妇女奋起革命,必须首先领导妇女自身起来反对一切封建的风俗和习惯,使她们在革命中与男子一样起来参加铲除封建的斗争,只有这样,才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唯一出路。
根据地的妇女解放,体现在许多方面,如:男女平均分配土地;打破一切束缚妇女的旧礼教;废除买卖包办婚姻;禁止虐待童养媳;反对丈夫无理打骂妇女;妇女有参加苏维埃之权,男女有受同等教育之权利;男女工资待遇一律平等;青年妇女有言论行动的自由。根据地政府还采取了许多实际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动员、组织妇女参加妇女运动、苏维埃工作和其他社团活动,鼓励她们走出家门,投身实际斗争,以克服各种封建迷信观念与小农意识,做根据地的主人。根据地的妇女运动的内容非常丰富,如开办妇女劳动学校、训练班、识字班;组织妇女宣传队、宣传婚姻法、宣传放足等。
制定法令,以法律形式肯定在妇女问题上移风易俗的合理性,并规定其方向与主要内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制;禁止蓄妾纳婢;打破妇女守节制。此条例还废除男女婚姻中的聘金、聘礼及嫁妆,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缘的婚姻。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4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子满20岁,女子满18岁可以结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和童养婚”。对于妇女离婚和离婚后财产、子女的处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虐待他方者”、“不能人道者”、“以恶意遗弃他方者”等都可申请离婚[28]。离婚后妇女未再结婚,又无职业财产的,男方须给以帮助,至妇女再婚时为止,但最多以三年为限。妇女所带的孩子,则必须由男方给付生活费,至满16岁为止。这样,妇女的权益真正得到了保护。1944年3月,《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公布,替代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但增添了“少数民族婚姻,在遵照本条例原则下,得尊重其习惯法”;“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非结婚所生之子女,与结婚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不得歧视。经生母证实其生父者,政府得强制其生父负责教养费”等内容[29],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根据地移风易俗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养成的不卫生习惯。具体办法为:每月举行一次卫生运动,发动群众有组织的分组打扫环境;焚毁脏物,清洗臭水沟;不吃腐烂的东西;掩埋腐尸,并对放过死尸的地方进行石灰水消毒;不与传染病人共吃共用,将病人送往医院治疗。以后又开展卫生防疫活动,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更有力的措施,防止反动分子利用群众的迷信观念大造谣言,说什么天灾人祸的流行,只有诚心拜佛才能免除,把清洁卫生变成群众运动。以后,陕甘宁边区又先后颁行了《陕甘宁边区卫生行政系统大纲》、《陕甘宁边区卫生处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卫生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规章,对其加以立法规定。
根据地的移风易俗,还反映在禁烟禁赌方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临时中央政府于1932年发布《为多种杂粮禁种毒品事》,从反毒品和扩种粮食两个方面,讲明了禁种鸦片的理由。同时组织人力,每人备一把镰刀,集体行动,去帮助农民铲除烟苗。对于煽动群众种鸦片的坏分子则予以严厉处罚,对抗除烟苗者予以制裁。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还制定了《禁烟禁毒条例》,将毒品分为鸦片、吗啡、高根、海洛因、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这五类。规定吸食毒品的人,30岁以下的,限期三个月戒绝;40岁以下的,限期六个月戒绝;60岁以下的,限期一年内戒绝;60岁以上的,须于两年内戒绝。对于贩毒者,处以罚金并判刑,情节严重者可判死刑。
对于赌博,根据地政府也严加禁止。
为破除群众中的封建迷信观念,革命政权除通过各级组织进行广泛的思想教育外,还发动进步群众砸神像、禁鬼神、扔祖牌、驱神汉。同时,运用专政手段打击、取缔影响很坏的一贯道等迷信团体的迷信活动。以后,还颁布法规,规定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宗教迷信煽惑无知群众破坏革命政权的要判处死刑。
总之,在共产党人的领导下,通过发动群众,认真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它破除了群众中的一些封建迷信观念,如宗族家族观念、大男子主义、天命论、宿命论等。
其次,使婚姻习俗发生了本质变革。通过改变婚姻制度,妇女权利得到普遍保障,使根据地的妇女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摆脱了世俗的偏见,提高了社会地位,激发了她们的解放意识,使妇女在革命根据地各条战线、各项工作中真正发挥了半边天作用。
最后,促进了根据地社会文明程度的加深,使长期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群众养成了过有组织、有秩序的文明生活的习惯,也提高了他们的思想认识,使其更倾向于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