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通史(套装共十册)

第三节 国民政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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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的教育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确立

1927年4月,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提倡“党化教育”;8月,教育行政委员会决定施行这种教育,并将它解释为:“我们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众化。换句话说,我们的教育方针要建筑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上。国民党的根本政策是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议决案。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根据这种材料而定,这是党化教育的具体意义。……我们有了确定的教育方针,便要把学校的课程重新改组,使与党义不违背又与教育学和科学相符合,并能发扬党义和实施党的政策。”实际上,党化教育就是要使学校国民党化。不久,国民政府认为“党化”二字歧义甚多,便逐步以“三民主义教育”代替之。1928年5月,大学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废止“党化教育”,代之以“三民主义教育”为宗旨。所谓三民主义教育,“就是实现三民主义的教育;就是以实现三民主义为目的的教育;就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底设施、各种教育机关的设备和各种教学科目,都是以实现三民主义为目的的教育”[1]。

1929年3月,国民党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教育方针及其实施原则案》,正式议定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2]

1931年11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国教育宗旨的实施办法8条。它规定:各级学校教育,以史地教材阐明民族之真谛;以集团生活,训练民族之运用;以各种生产劳动的实习,培养实行民生主义之基础;务使知识道德,融会贯通于三民主义之下,以收笃信力行之效。具体而言就是:普通教育,以陶融儿童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道德、养成生活技能、增进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社会教育,必须使人民认识国际情况、了解民族意义,并具备近代都市及农村生活常识等;大学及专门教育,注重实用科学,养成专门知识技能,及为国家社会服务的品格;师范教育,养成一般国民道德上、学术上最健全的师资;女子教育,注重陶冶健全的德性,保持母性特质,并建设良好的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体育教育,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农业推广,须由农业教育机关积极实施。

这样,国民政府经过数年的努力,终于确立了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及方针。此后,这个教育方针成为国民政府制定教育法令、颁布教育规程、指导教育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基本依据。

(二)大学院制与大学区制

广州国民政府成立的教育行政委员会,是最高中央教育机构。它下设行政事务厅,厅分设秘书处、参事处、督学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蔡元培仿行法国教育制度,改用大学院制与大学区制。教育行政委员会改称中华民国大学院,蔡元培任院长。

根据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规定: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管理全国教育行政及学术研究事宜,直属于国民政府。下设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总务、秘书六处。高等教育处主管大学、专门学校、留学、各种学术团体及学位考试等;普通教育处主管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师资训练等;社会教育处主管博物馆、民众剧场、公民教育、平民教育、公共体育及特殊教育等;文化事业处主管出版、图书馆、文物、教材图书的编辑和审查等;总务处主管文书、会计和职员的招聘及辞退等;秘书处主管机要及院长委办的事项。另外设立大学委员会,聘专门学者为委员,是全国最高的教育学术审议机关。同时设立中央研究院,主管学术研究工作,研究院下设观象台、地质调查所、动植物园、社会科学研究所、理化实验研究所等。

省级教育行政组织,民国元年是在各都督府民政司内设教育科,总管全省教育行政;同年12月,改为在省署下设教育司;1914年6月,改设教育科;1917年9月,改教育科为教育厅,直属于教育部领导;教育厅下设三科,分管总务、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专门教育和留学事宜。

1927年国民政府在中央设立大学院的同时,废止各省教育厅,改设大学区。以1省为1个大学区,每省设国立大学1所,以省名为大学名;由国立大学接替原教育厅主管省区内一切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务。区内国立大学校长,负责管理区内一切学术及教育事宜;在校长之下设立评议会为本区的立法机关;设秘书处协助校长办理本区行政上一切事务;设研究院为本大学研究专门学术的最高机关;设高等教育处管理各学院及区内其他大学、专门学校及留学事宜;设普通教育处管理区内公立中小学及监督私立中小学教育事宜;设扩充教育处管理区内农学院及社会教育事宜。

从1927年6月开始,大学区制在江苏、浙江及河北3省试行。但试行不到1年,便遭到各地教育界的反对。国民政府被迫于1929年8月下令停止试验。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被迫改大学院为教育部,原属大学院的中央研究院独立为中央学术研究机构,直属于行政院。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蒙藏教育司、编审处及体育、训育、医学、音乐、史地、国语、侨民等教育委员会。它的职权主要为:(1)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2)对于各地方最高行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项,有指示、监督之责;(3)根据本部的主管工作,对各地方行政长官下达命令和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越权者,可请由行政院院长提请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恢复各省教育厅。恢复后的各省教育厅,直属各省政府领导,成为省政府组织机构的一部分。省教育厅下设四个科,负责办理各科事务;并另设督学4~8人。其职权主要为:主管省内各学校、社会教育、教育及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和省政府决定的范围内,有权对自己主管的工作发布命令。

国民政府县教育行政机关是各县教育科,1946年后改为教育局。中央直辖市设立教育局,局下设科长、科员及督学、视察员与各科委员会。在省辖市设教育科,负责管理市内教育行政事宜。

(三)国民政府初期的学校教育

在学制系统方面,国民政府基本上沿用了1922年的“新学制”。1932年12月,教育部决定废除综合中学制度,颁布了《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和《中学法》,将师范、职业和中学三类学校分别设立。

国民政府在废除综合中学制度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和法令,使各级学校教育的发展与建设逐步纳入国民政府规划的轨道。到1937年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教育实施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重视初等教育并大力推行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则发展缓慢;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学校管理,使此前比较自由的学校教育置于严格统一的控制之下。

初等教育是国民政府发展教育的重点。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和次年3月颁布的《小学规程》规定:小学为实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场所;修业期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在教育未普及前,修业4年即为义务教育终了;为推行义务教育起见,各地特设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小学教育的目的,“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须之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小学课程的设置,几经变化,曾对小学课程设置进行三次修改。按1936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修正小学课程标准》规定,其课程为:公民训练、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体育、音乐和常识等。

中等教育分普通、师范、农、工、商、家事等科。从1931年起,各普通中学添设或附设职业科,各县立中学逐步改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按1932年3月颁布的《中学法》和《中学规程》规定,中学分为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修业期各为3年;其主旨是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康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准备;取消中学文实分科的教学方法。按1932年12月颁布的《师范学校法》和次年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的目标是“以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小学之健全师资”;师范教育以培养小学教师为主;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并给以一定的经济待遇。按1932年颁布的《职业学校法》和《职业学校规程》规定,职业学校以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技能为目的;分为初级(修业期1~3年)和高级职业学校(修业期3~5年)。

高等教育方面,按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1929年7月)和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1929年8月)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三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具备三院以上者才能称大学;除医学院修业5年外,其余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设研究院和研究所;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类,修业期为2~3年;国立大学或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查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省市立或私立大学或专科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高等学校各科得采学分制,大学学生应修学分的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医学院除外);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第二外国语为公共必修课外,其他科目由各校自定。

昔日金陵大学北楼,今南京大学

尽管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对教育似乎也是很重视的,但许多规定都流于虚文,并不能兑现。教育经费不仅很少,而且常常拖欠;加之教育机关官僚化日益严重,教学质量很低,导致国民政府在此时期的教育发展比较缓慢。10年中,初等学校只增加了17526所,学生只增加了3965847人;中等学校只增加了557所,学生只增加了155137人;高等学校只增加了17所,学生只增加了5990人。

(四)国民政府加强对教育的控制

国民政府为了将全国教育纳入“三民主义教育”的轨道,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学生的措施。

第一,实行严密的训育制度。1929年7月,国民政府通令各省市,遵照国民党中央执委会规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设置训育人员,开始在中小学推行训育制度,后又推广到大学。在小学教育阶段,最初开设党义课作为训育的主要内容,1932年后改为公民训练,1936年,教育部对原有公民教育条目大加修改,对训练的目标、内容、方法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各校应设一公民训练委员会,主持训练事宜;各教员对于儿童公民实践应随时及分期纠正、考查、记载、统计、将结果填入成绩表报告儿童家长。在中学阶段,《中学教学规程》第六章“训育”专门规定:中学训育目标为陶融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道德,并养成勇毅的精神与规律的习惯;中学校长及全体教员均负训育责任,指导学生一切课内课外活动;中学学生宿舍,须有教员住宿,负责管理之责;中等以上学校设置训育主任、生活指导员、党义教员或公民教员,由经过审查的国民党员充任。在大学阶段,同样规定严格的训导制度:学生除必修党义课、军训教育外,还须接受国民党的训育教育,校务会议要经常审查学生的训育事项。国民政府通过严格的训育制度,企图把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严密地控制起来,使其成为忠于国民党的“健全公民”。

第二,采取严厉的组织措施,限制学生的思想行为。1929年1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和《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同年10月又通过《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规定学生团体“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并“以不侵犯学校行政为限”;1930年12月,蒋介石以行政院长兼教育部长的名义发布《整顿学风令》,责令学生应致力于学习,不得干涉行政,如有违令,便严厉制裁,宣布一切罢课集会行动皆为非法。接着,他又签署了《告诫全国学生书》,要求对于“破坏法纪之学潮,自与反革命无异,政府自当严厉制止,如法惩处”。同时,国民党又运用行政高压手段控制了各公立学校的实权,把国民党的势力渗透到教育界,并在各级教育机关和各学校中秘密建立特务组织,监视师生的言行。

第三,实行毕业会考制度。1932年5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规定: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为整齐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科学生毕业及增进教育效率起见,对于所属中小学应届毕业、经原校考查及格之学生举行会考,会考非各科及格不能毕业,由各省市教育厅局负责办理。1934年4月,又公布了《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通令各地严格执行。凡毕业的学生必须参加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学校举行的毕业考试,及格后才有毕业会考的资格;第二次是参加毕业会考,及格后才取得毕业资格;要升学的学生还要进行升学考试。这种会考制度,使学生的课程增加,无暇过问政治、关心时事,不仅成为限制学生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障碍,而且影响了学生全面学好各门功课,因而遭到学生的强烈反对。

第四,利用军训对学生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1929年1月,教育部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总监部公布《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规定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学校,都将军事教育列为必修课,每周3学时,期限为2年;每年暑期集中训练3个星期。1934年8月,又作了修正,对平时训练、集中训练、教学科目、教学时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制订了《军事教育奖惩规则》、《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管理办法》,以加强军事教育的纪律。该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服装、外出、教室规则等14章,共98条,对学生的一切言行都有严格的限制。如组织方面,全校学生按军事编制进行组织,设总队部,下分大队、中队、区队,教官由训练总监部派军官担任,学校俨然成了兵营,用管理军队的办法来管理学校。对于初中生和小学生,则进行童子军训练。教育部规定,童子军为初级中学必修课,凡年满12岁的少年均可参加中国童子军,不满12岁者可参加男女幼童子军。童子军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训练最高原则,以使其成为“励行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忠诚之国民”为最终目的。

此外,国民政府还采取了诸如提倡新生活运动、在“特种区域”推行“特种教育”、“整顿学风”等措施。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国民党紧紧掌握了全国各级教育机关和各级学校,对广大学生的思想和行动的控制也大大加强了。

二、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教育

(一)国民政府战时教育政策及其实施方案

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订并颁布了《抗战建国纲领》,对抗战时期的教育总政策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改订教育制度及教材,推行战时教程,注重于国民道德之修养,提高科学之研究与扩充其设备;(2)训练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予以适当之分配,以应抗战需要;(3)训练青年,俾能服务于战争及农村;(4)训练妇女,俾能服务于社会事业,以增进抗战力量。为了实现这个战时教育总纲领,在此次会议上还制定了《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明确规定了发展教育的九大方针和十七个要点。

九大方针是:(1)三育并进;(2)文武合一;(3)农村需要与工业需要并重;(4)教育目的与政治目的一贯;(5)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联系;(6)对于吾国文化固有精神所寄之文学哲艺,以科学方法加以整理发扬,以立民族之自信;(7)对于自然科学,依据需要迎头赶上,以应国防与生产之急需;(8)对于社会科学,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其原则整理,对于其制度应谋创造,以求一切适合于国情;(9)对于各级学校教育,力求目标之明显,并谋各地平均之发展。对于义务教育,依照原定期限以达普及。对于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力求有计划之实施。

十七要点的主要内容有:对现行学制大体仍维持现状;对于各地各级学校的迁移与设置,应有通盘计划;对师资训练应特别重视;对各级学校教材应彻底加以整理,对中小学教学科目及大学科系应加以调整;订立各级学校训育标准,并切实实行导师制;对于学校进行严格管理,中等以上学校一律采取军事管理方法;完善各级教育机关,设立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改订留学制度;改进边疆教育与华侨教育;确定社会教育制度,推行职业补习教育等。

根据这九大方针和十七要点,国民政府教育部又拟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对象,学制、设置、师资、教材、课程与科系、训育、体育、管理、经费、行政机构、留学制度、女子教育与家庭教育、边疆教育与华侨教育、社会教育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全国教育有计划、有秩序的发展。

(二)高等学校的内迁与国立中学的设立

抗战以前,全国高等学校多分布在东南沿江沿海及华北地区,当日寇大规模进攻时,极易遭到摧残。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匆忙命令华北及沿海各高校内迁。抗战时期,主要有三次大规模的内迁活动。

第一次,1937年到1939年,华北及东南沿海各高校除了燕京、辅仁等教会学校保持中立未动外,其余都迁往西南、西北,或就近迁入山区。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先迁到湖南长沙,然后又迁往云南昆明,合组为西南联合大学;北洋大学、北平大学与北平师范大学迁到陕西,合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中央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东北大学、山东大学、东吴大学、金陵大学等31所高校迁到四川各地;中山大学迁到云南;浙江大学先迁浙西天目山,后迁江西、广西,最后迁到贵州遵义。

第二次,1940年下半年到1943年春,原迁入上海及原在平、沪的教会学校,因英美与日本关系恶化并爆发太平洋战争,被迫内迁。上海大学与沪江大学从上海租界迁往重庆;燕京大学从北平迁到成都;原迁滇南的中山大学迁往粤北坪石;迁到昆明的上海医学院、北平艺专、统计大学再迁到四川。

西南联合大学

第三次,1944年夏到1945年年初,日军发动豫湘桂战役,原迁豫西的河南大学迁到陕西;原迁广西、云南和贵州的一些高校如唐山土木工程学院、北平铁道管理学院、华侨工商学院等再次内迁到四川。

在三次高校内迁过程中,广大爱国师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颠沛流离,历尽千辛万苦,表现出了高昂的爱国热情和不畏艰难的精神,为保存祖国的文化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高等学校内迁的同时,为了安顿和救济沦陷区中等学校的流亡师生,国民政府决定设立国立中学。1937年冬,教育部在河南淅川上集设立国立河南临时中学,1938年1月又在贵州铜仁设立国立贵州临时中学。2月,教育部公布《国立中学暂行规定》和《国立中学课程纲要》,规定国立中学一般分中学、师范、职业三部,专门安置战区公私立中学及师范学校男女学生及职业学校学生,课程分精神训练、体格训练、学科训练、生产劳动训练及特殊教学与战时后方服务训练五项。7月,教育部颁布《国立中学规程》,1939年4月,又决定取消国立中学以地名为校名的办法,改为以国校成立先后次序以数字为校名。共设立各种国立中学34所,其中国立中学23所,国立华侨中学3所,国立中山中学2所,国立女子中学2所,以及改办的中学4所。此外还创办了国立商业职业学校及国立师范学校14所。

(三)新县制下的国民教育制度

抗战时期,初等教育制度的主要改革是实施“政教合一”的国民教育制度。这个制度是与新县制合并产生的。1940年3月,教育部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制订并公布了《国民教育实施纲要》。规定:(1)国民教育分义务教育及失学民众教育两部分,应在保国民学校及乡中心学校内同时实施;(2)6~12岁学龄儿童除可能受六年制小学教育者外,应受2年或1年义务教育;(3)15~45岁失学民众,应分期接受初级或高级补习教育;(4)12~15岁失学儿童,视当地情形及其自身发育状况,施以相当的义务教育或失学民众补习教育。

这种国民教育下的学校,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政治与教育合一;二是管教养卫合一;三是儿童教育与成人补习教育合一。《国民教育实施纲要》颁布后,教育部先指定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14个省市实施,其余各省仍按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执行;1941年,教育部又指定安徽、宁夏等5省实施国民教育制度。

在推行国民教育制度的同时,原颁布的《小学校法》与国民教育制度发生了矛盾。194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学校法》,同时废止《小学校法》。规定:(1)确立中心学校名称,改称中心国民学校;(2)保国民学校及乡中心国民学校,不限定设置一校;(3)私人或团体可以设立专办国民学校儿童部之小学;(4)确定国民学校隶属于县政府及院辖市之主管教育行政机构;(5)确定国民学校教员应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行地方自治;(6)确定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

为推行这种国民教育制度,教育部计划以5年为限,分3期进行。第一期从1940年8月到1942年7月,要求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65%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30%。第二期从1942年8月到1944年7月,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80%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50%。第三期从1944年8月到1945年7月,入学儿童达到90%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60%以上。同时,为了迫使按规定应入学的学龄儿童和失学民众入学,194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强迫入学条例》,1945年2月又作了修改,规定:各县、乡成立强迫入学委员会,调查学龄儿童人数,通过劝告、警告、罚款等方式强迫学龄儿童限期入学。

国民教育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1946年年底实施此制度的19个省市的统计:共计315780保,设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与其他小学237000所,平均每4保设立3校;共有学龄儿童38173765人,已受教育的有29160803人,占学龄儿童总数的76%;文盲总数为92890227人,历年共扫盲53163077人,占文盲总数的57%。

(四)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抗战初期,高等教育遭受了严重的摧残。1936年有专科以上学校108所,1937年则降为91所,学生由1936年的41922人,降为1937年的31188人。1938年以后,国民政府努力进行恢复工作,采取了不少措施。

第一,统一师范学院的设置和要求。1938年7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院规程》,1942年8月,又公布《修正师范学院规程》,对师范学院的设立、培养目标、组织及课程、学生待遇及毕业服务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师范学院以养成中等学校之健全师资为目的;(2)师范学院单独设立;(3)师范学院修业期为5年,专科为3年;(4)可设师范研究所、中小学教师进修班,并设立国文、外国语、史地、公民训育、算学、理化等专修科;(5)学生一律住校,免缴学、膳费;(6)课程分普通基本科目、教育基本科目、分系专门科目和专业训练科目。从1938年度起,中央大学、西南联大、中山大学及浙江大学分别设立了师范学院,并在湖南蓝田设立了第一所独立师范学院。到1945年,在国统区共设立了6所独立的师范学院;5所附设于大学的师范学院,共有学生9026人。

第二,统一高校行政机构及其职责,统一大学课程设置标准。1939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对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的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名称、人员配备、职权范围与工作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1938年,教育部整理大学课程,拟定了《文、理、法三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同年9月,又召开第一次全国课程会议,拟定了《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并予以公布,对各高校课程设置,作了原则性规定。1940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对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统一大学招生制度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938年和1939年,教育部分别制订并公布了《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和《公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由教育部设立统一的招生委员会,进行统一报考,录取后统一分到各学校,考试科目、命题与评分标准、录取标准,一律由统一的招生委员会规定;全国分15个招生区进行招生;学生入学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分三种科目进行,其中公民、国文、英文(或德文)、本国史地四门为公共必试科目。1941年后停止全国统一招生。1940年5月,教育部制订《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严格成绩考核和升留级制度。1941年11月又发布《专科以上学校学籍管理规则》128条,将学生成绩分为操行成绩和学业成绩两项,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抗日战争时期的高等教育,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有了较大发展。与战前相比,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教学质量上有了明显提高。到1945年,专科以上学校已发展到141所,学生发展到83498人。

(五)国民党加强对教育的政治思想控制

国民党为了强化其对高校的统治,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对学校的行政体制作了改革,规定学校行政领导人必须参加国民党,从而确立了国民党对各高校的领导,实现了“以党治校”。从1938年起,各高校设立国民党区党部和三青团分团部,1939年起各校设立训导处。教育部规定:国民党区党部协助学校行政,三青团分团部协助学校训育,训导处执行区党部和三青团委托的事项,区党部书记可以列席校务会议。这样,从学校行政、党、团与训育处四方面加强了国民党对高校的控制。

第二,推行训育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青年训练大纲》、《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和《训育纲要》等,在各校设立训导处推行导师制,监督师生言行,灌输“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主义,“上应严明以驭下,下应服从以事上”的法西斯准则作为训育目标。1938年10月,教育部向各学校颁布对学生“注重精神训练”的训令,用训练国民党员的《党员十二守则》来要求学生。次年7月,又规定了41条禁令来禁锢学生的思想和言行。

第三,颁布了一整套规章制度,用行政手段强令各校贯彻执行,在学校中建立了训导处、国民党区分党部和三青团三位一体的特务统治,采用威胁、利诱、监视、逮捕、暗杀等手段对付进步师生。广大师生不仅没有言论自由,而且更没有起码的人身保障,因而激起了国统区广大师生的强烈反对,掀起了一次次反独裁争民主的运动。

三、国民政府败亡时期的教育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基本上按照抗战前和抗战中的规定执行。

1945年9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讨论了关于教育机关的复员和收复区教育复员与整理等问题,并制定了有关具体政策;通过了关于内迁教育机关之复员问题、关于收复区教育复员与整理问题等五大类议案。根据这些议案所决定的原则,国民政府开始对其统治区进行复员、接收和整顿工作。

随后,教育部向各收复区省市派出“教育善后复员特派员”代表教育部在各地行使教育行政领导权,负责指导建立各省市教育厅局机构,对原日伪教育机构与各类学校进行接收和整顿。逮捕了一些日伪时期的教育汉奸,解散日伪建立的各种学校;设立“临时大学补习班”,训练各高校肄业学生;对日伪时代的大中小学教员普遍进行登记、审查和训练,经考核合格者,再决定是否录用;对东北伪满教育,由教育部设立“东北区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具体办理。

抗战胜利后,各内迁学校纷纷迁回原地复校。到1946年9月大部分学校正式开学复课。一些学校如中央工校、辅成学院、正阳学院、成华大学等,仍留在西南或西北续办;国立中学交各省办理,战区学生遣送回乡。从抗战胜利到国民党结束对大陆的统治,学校教育基本上处于混乱之中。

第一,在初等教育方面,仍然实施国民教育制度,并在全国普遍推行。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修订了小学课程标准,制订了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则,进行小学教员总登记,颁布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进修保障办法等。1946年1月,教育部又订立了《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但由于国民党不久便挑起了全面内战,计划多无法实施。

第二,在中等教育方面,中学复员、接收后,学校数量增加,中等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战后实业建设对初级和中级技术人才需要的刺激下,数量有所增长。但这个发展是极短暂的。1947年开始,随着国民党军事上的失败,一些地区的中学师生受国民党欺骗,纷纷南迁,国民党教育部为安置这些师生,先后设立80多所“临时中学”和“联合中学”。

第三,在高等教育方面,国民政府相继公布了《大学令》、《专科学校法》、《改进师范学院法》,修订《师范学院规程》,制定《国外留学规则》等,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1948年1月颁布的《大学法》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大学分国立、省立、市立及私立数种,其设立、变更及停办,均需教育部核准;大学分文、理、法、医、农、工、商等学院;师范学院由国家单独设立,凡具备三学院者,方可称大学。此外,还对学校校长、院长、教师和学生都作了规定。

1948年冬,国民党败局已定,教育行政当局把组织动员大批学校及师生随之迁移、安置逃亡学生作为主要的任务。它先后在平津设立东北临时大学、临时中学,在江南各地设立联合中学及临时中学,诱骗或强制东北和华北地区的青年学生约10万人到这些学校学习。1949年年底,国民党政府在大陆上的教育体系完全崩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