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会时尚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空前活跃,唐代以来的坊市制被大大突破,具体表现在:一是店铺和居民住宅区不再相互划定范围,而是混杂在一起;二是城市交易时间几乎通宵达旦;三是从业人员很多,几乎各行各业都有。城市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行业的店户结成一定的业缘组织,也就是行会组织,因其带有浓郁的民间色彩,也可视为民间行会组织。宋代的行会组织,有称行的,“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有称为团者,有称为作,等等。这些团、行、作等,大多为商业行会组织,行会组织的首领称为“团首”和“行首”。因行会组织是迫于官府科索而自愿组织起来,所以在一些方面颇能体现行会组织的一些特点:
一是有其特定的语言和服饰。在都市中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很多,人们在结成行会组织时,就形成了一定的规矩,为了区别于其他行会组织,在语言和服饰上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容,不能逾越。在语言上各行都有特定的语言,这些语言类似后世帮会组织的暗语,只有本行会的成员能够听懂,其他人听不懂,这大概是出于保护同行业的利益而被迫采取的一种隐秘手段。在服饰上更是有严格规定,“其卖药卖卦,皆具冠带。至于乞丐者,亦有规格。稍似懈怠,众所不容。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街市行人,便认得是何色目”。[101]
二是同行之间的互相帮助。同一商户结合在一起,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主要是体现同行之间的互助精神。如果是外地同行商户初到京师,被“都人欺凌,众必救护之,”如果遭到军铺刁难和逮捕同行者以及发生争斗之事,同行者“横身劝救,有陪酒食檐官方救之者,亦无惮也”。如果是从外地刚到京师,人生地不熟,“新来邻左居住,则相借措动使,献遗汤茶,指引买卖之类。更有提茶瓶之人,每日邻里互相支茶,相问动静。凡百吉凶之家,人皆盈门”[102]。因此行会间的互助精神是很突出的。
三是规定严格,垄断市场。为保护同行之间的利益,各行之大户往往被推举为行首,亦即行会领袖。外地长途商贩将货物运抵京师,由他们出面交涉,使外地商贩的货物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只有他们交涉后才能进入店铺。在交涉过程中,坐铺商往往压低价格,迫使行商满足其条件,然后将商品分给各小坐商。所以各行会垄断市场价格的作用非常明显,不经过行会组织的允可,行商是很难在京师立住脚的,有的往往被挤对,最后还得将货物贱卖给行首,行首再将货物分卖给小商户。
四是行会的内聚力增强。遇到官府敲诈,行会间往往结成一体,由行首率领,直接向官府抗争、交涉。
这是宋代都城商业行会内部的一些特征,这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些风貌。
此外还有马社、七宝玩具社、锦体社、台阁社、穷富赌钱社、遏云社、女童清音社、苏家巷傀儡社、青果行献时果社、东西马螣献异松怪桧奇花社、子弟绯绿清音社、十闲社等。
宋代的社、会中,尤为突出的是和尚道士也结成业缘组织,奉道者有灵宝会,每逢道家供奉的神生日,士庶也在庆祝神节时建会。奉佛者有光明会、斗宝会、西归会、供天会、大斋会、涅槃会、净业会等。
宋代的民间行会组织,大多是依职业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组织,因此可以说整个宋代社会建行、会、社的风气很流行,究竟有多少民间行会组织,谁也说不清楚。除商业行会组织有其独特的作用外,其他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不太大,其内部的一些特征也不明显。如绯绿社(杂剧)、齐云社(蹴球)、遏云社(唱赚)、同文社(要词)、角牴社(相扑)、清音社(清乐)、锦标社(射弩)、锦体社(花绣)、英略社(使棒)、雄辩社(小说)、翠锦社(行院)、绘革社(影戏)、律华社(吟叫)、云机社(撮弄),大多为民间艺人组成的行业团体,也可视为民间艺术团体,他们结为一定的组织,目的是便于演出。就宋代都城民间艺术团体而言,其活动的范围较广,有在瓦子勾栏中从事表演艺术的,有在大街广场上从事艺术表演的,也有在小巷城镇中从事表演艺术的。正因为结成了一定的组织,所以从表演内容到演技等方面均有很高的成就,所以他们往往成为宫中表演百戏的主要来源,也是逢年过节进行娱乐活动的艺术演出主干。
至于像灵宝会、光明会等信奉释道的信徒组成的行会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宗教信仰的影响,所以每一个会的情况均不同,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凡入此会者,大都有些贡献,且多为京城富贵人家所为,如天竺寺光明会,入会者均是豪富之家。至于大街坐商行铺也要捐资供香火,有时还得捐钱捐米。府室宅舍内司之府第的娘子夫人也建有庚申会,集体诵《圆觉经》,入会者必须交珠翠珍宝首饰。所以宗教会社带有一定的骗钱骗财的性质。
宋代的宗教会社很多,在社会上影响很大,“每遇神圣诞日,诸行市户,俱有社会迎献不一”[104]。
宋代行会组织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各行都有自己贡奉的神,如经商之人有商神,木工以鲁班为神,纸工以蔡伦为神等。行会的神灵崇拜,一方面说明宋代行会组织的发达,一方面则通过行业神的崇拜,能使本行业人团聚在一起,对行会组织起着一定的凝聚作用。
注释
[1] 《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
[2] 《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
[3]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民俗》。
[4] 《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
[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八。
[6] 《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
[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十三。
[8] 毕沅:《续资治通鉴》孝宗乾道四年。
[9] 《梦粱录》卷十六。
[10] 《东京梦华录》卷四。
[11] 《武林旧事》卷六。
[12] 《东京梦华录》卷四。
[13] 《东京梦华录》卷三。
[14] 《梦粱录》卷六《酒肆》。
[15] 《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十三《论财利疏》。
[16] 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卷三《诸王宗室》,北京,中华书局,1980。
[17] 《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志》。
[18] 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
[19] 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
[20]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一。
[21] 《邵氏闻见录》卷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
[22] 《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志》。
[23] 同上。
[24] 《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
[25] 《东京梦华录》卷七。
[26] 《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
[27] 《癸辛杂识·别集》上,《北方大车》条。
[28] 《东京梦华录》卷三。
[29] 《都城纪胜》,舟条。
[30] 盛义:《中国婚俗文化》,7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31] 盛义:《中国婚俗文化》,26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32] 《宋文鉴》卷一○八。
[33] 司马光:《书仪》卷三《婚仪》。
[34] 《事林广记》前集卷十《家礼类》。
[35] 《梦粱录》卷二十。
[36] 《东京梦华录》卷五。
[37] 庄季裕:《鸡肋编》卷下。
[38] 《宋文鉴》卷五十二。
[39] 欧阳修:《归田录》卷二十。
[40] 《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4。
[41]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十《论阿梁狱情札子》。
[42] 宋祁:《景文集》卷六十一《孙仆射行状》,四库全书珍本别集。
[43] 李觏:《李觏集》卷二《礼论第一》,北京,中华书局,1981。
[44] 《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伊川先生语四》。
[45] 《东京梦华录》卷五,《民俗》条。
[46] 《麈史》卷下《风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7] 欧阳修:《居士集》卷三十五《端明殿学士蔡公墓志铭》。
[48] 《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
[49] 王禹偁:《东都事略》卷二《本纪二》。
[50] 《宋刑统》卷十八《残害死尸》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
[51] 《司马氏书仪》卷六《丧仪二·饮食》。
[52]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十一《序赙礼》。
[53] 《梦粱录》卷六。
[54] 《东京梦华录》卷九。
[55] 《东京梦华录》卷十。
[56] 《东京梦华录》卷十。
[57] 《梦粱录》卷六。
[58] 《东京梦华录》卷六。
[59] 《武林旧事》卷二。
[60] 《东京梦华录》卷六。
[61] 《梦粱录》卷一。
[62] 《东京梦华录》卷六。
[63] 同上。
[64] 《武林旧事》卷六。
[65] 《梦粱录》卷一。
[66] 同上。
[67] 同上。
[68] 同上。
[69] 《武林旧事》卷二。
[70] 《武林旧事》卷二。
[71] 《岁时广纪》卷十《上元·州郡灯》。
[72]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十三。
[73] 《淳熙三山志》卷四十《土俗类·岁时·上元》。
[74] 《东京梦华录》卷七。
[75] 《梦粱录》卷二。
[76] 同上。
[77] 《岁时广纪》卷,《取新火》、《乞新火》,丛书集成初编本。
[78] 《东京梦华录》卷二。
[79] 《东京梦华录》卷七。
[80] 《梦粱录》卷二。
[81] 《梦粱录》卷三。
[82] 《东京梦华录》卷八。
[83] 《梦粱录》卷四。
[84] 同上。
[85] 《武林旧事》卷三。
[86] 《东京梦华录》卷八。
[87] 《梦粱录》卷四。
[88] 《武林旧事》卷三。
[89] 《梦粱录》卷四。
[90] 《武林旧事》卷三。
[91] 《梦粱录》卷五。
[92] 同上。
[93] 《东京梦华录》卷八。
[94] 《宋史》卷一一二《礼志》。
[95] 《东京梦华录》卷八。
[96] 《醉翁谈录》卷四。
[97] 《武林旧事》卷三。
[98] 《东京梦华录》卷八。
[99] 《武林旧事》卷三。
[100] 《东京梦华录》卷八。
[101] 《东京梦华录》卷五。
[102] 《东京梦华录》卷五。
[103] 《梦粱录》卷十九《社会》。
[104] 《梦粱录》卷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