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巫觋与巫术
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以及绝大多数人文化知识的贫乏,人们对自然界以及人体生理上所发生的诸多现象无法解释,尤其是疾病、死亡给人们心灵上所造成的痛苦,常常使人无所依从,无法理解。为了摆脱痛苦的折磨,人们常常将其视为鬼神作祟,祖先示戒。人们渴望有一种力量来解脱病痛,对神灵祖先的崇拜导致了巫觋的产生。巫觋往往借助人们的愚昧无知,以神与人之间沟通者的身份在吸取了民间某些药物知识和治疗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符咒、驱神、祈祷、祭祀等迷信方式和手段来解除人们的心灵痛苦。由于这一活动是在愚昧状态下进行的,加之巫觋故意装神弄鬼,气氛和场面也显得比较阴森恐怖,因而其神秘色彩比较浓。
宋代巫师活动比较猖獗,从事巫觋活动的人比较多,基本上形成了一个阶层。巫觋主要靠驱神弄鬼等封建迷信活动来骗取人们的钱财。这一阶层的广泛存在以及民间广大百姓信巫观念的深厚底蕴,足以说明在宋代广大百姓的文化知识的贫乏。一方面由于教育的发达,使许多人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的不发达,人们无法揭示许多自然现象的奥秘,而儒学又不能给人们这样的帮助,所以人们在徬徨之际,往往借助于神灵来祛难消灾。此外,巫觋活动的猖獗与否,也与古代医学的发达与否有很大关系。宋代文化呈发达之势,科学技术都有长足的发展,医学也相对有较大提高,宋代的统治者对医学还是采取客观的态度对待之,医学在宋代受到普遍重视。清人曾言:“有宋一代医学最为留意。”[127]为何宋代巫觋还是那么猖獗,其间固然有传统习俗作祟的痕迹,但最主要的还是医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在宋人的眼里他们被视为下层。再者,宋代的医人虽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存在,但由于自身水平的不高以及从医人员不多等原因,人们在无奈之下,被迫迷信巫觋。这就是宋代巫觋活动猖獗的内在动因。
一、巫觋
宋代巫觋活动是比较猖獗的,有宋三百二十年的社会生活中,“巫民”作为特殊的社会阶层,广泛地参与了宋代生活的方方面面。
宋人对巫师的称谓沿袭唐人的做法,称之为师巫,师指男巫,巫指女巫。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而在大量的文献记载中,有时也把“师巫”称为“巫师”,或简称“巫”。而对于有些法术高超的巫师,宋人有时也将其与法术精湛的和尚、道士相提并论,尊为“法师”。
巫师所信奉的鬼神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巫师作为人与鬼神相沟通的中介,为了适应民间的多神崇拜,所以其崇奉的神也是很多的。有的事邹法主,有的事木平三郎,有的事四娘,有的事菩萨。大凡人间有名号的神,都是巫师们崇奉的对象,甚至自己可以凭空捏造,因为巫师所崇拜的诸神,大都听唤巫师个人的召唤,即“有问休咎者,鬼作人语酬之”[132]。鬼神是否灵验,一要看求巫者供献多少或心诚如何,二要看巫师自身的法术是否高超。
宋代巫师活动几乎遍及各地,不过因地域之别,人们的文化程度差异以及风俗习惯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李觏曾言:“今也巫医卜相之类,肩相摩,毂相击也。”[133]也就是说不论城市乡村都有巫觋活动。一般而言,宋代巫觋活动最猖狂的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广南东西路、两浙路、福建路和川峡地区。史载:“江西之俗,尚鬼信巫,每有疾病,未尝亲药饵也”[134];广南东西路“凡有疾病,但求巫祝鬼”;“巴楚之地,俗信巫鬼”,“实自古而然”[135]。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信巫尚鬼最厉害的地区恰恰都集中于南方,北方虽然也有巫师的活动,但比起南方而言,要相对逊色一些。这是什么原因?宋代经济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用漆侠先生的话讲就是西不如东,北不如南。这是单纯从社会生产力角度来看的。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与文化发展水平相一致,也不尽然。从两宋历史看,北方的文化发展水平要高于南方,东部的文化水平要胜于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对于巫师活动有极大关系,这也是巫师活动在南方盛行的原因之一。其次,巫觋活动之所以横行南方,也与南方的地理位置、地形面貌、人口居住条件有关。南方多山区或丘陵,交通甚为不便,人口的居住密度相对稀少一些,这些不便的条件,导致了人们较强的封闭意识,外来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很难传播进去;再者,这些地区历史上都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其文化发展水平远逊于中原地区,中原地区的先进文化对之影响不大;另外即便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起来,文化水平也较发达,但自古以来形成的传统习俗,无疑像一张天网束缚着人们的思想。综上所述,南方地区之所以巫术横行,并非是一两个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多种因素积淀而成的。
巫师阶层的存在,其社会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其在某一地区往往成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权阶层,成为没有官衔但比地方官权力还大的“官长”。如南宋孝宗时,知长沙县王师愈对荆楚一带的巫师有过专门的揭露,他说:“臣窃闻荆楚之俗自古信师巫,然而近世为尤甚。其最为害者,有所谓把门师是也。有嫁娶,不暇问媒妁,专信其勘婚;稍奉之不至,则离间两家,致嫁娶失时者多矣。有疾病,不敢求医药,专信其下禁;稍奉之不至,则恐动其亲属,不令侍奉,至有饥渴而死者多矣。比其死亡,则专掌其择地、选日;稍奉之不至,则托以山川之不吉,年月之未利,动经数岁,不获埋葬。……愚民无知,信其邪说,甘受此害而不悟,惟恐奉之不厚。以是,师巫家无非温户,甚可切齿。”[136]这里所言的门师其实就是指巫师,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荆楚一带的门师之跋扈。荆楚如此,江西一带又何尝不是这样?夏竦知洪州时曾言:“民之有病,则门施符术,禁绝往来,斥远至亲,屏去便物。家人营药,则曰神不许服;病者欲饭,即云神未听飱;率令疫人死于饥渴。洎至亡者服用,又言余崇所凭,人不当留,规以自入。若幸而获免,家之所资,假神而言,无求不可。其间有孤子单族、首面幼妻,或绝户以图财,或害夫而纳妇。……小则鸡豚致祀,敛以还家;大则歌舞聚人,食其余胙。婚葬出处,动必求师;劫盗斗争,行须作水。”[137]这里所言的巫师已不仅仅是装神弄鬼、画符念咒,愚弄百姓,骗取钱财,而是成为当地的恶霸,为非作歹,无恶不作。因此,听凭巫师泛滥,必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二、巫术横行与禁巫
巫师利用社会上尚鬼信巫的风气,借用神权,对百姓进行精神上的压迫、肉体上的折磨、经济上的剥削。巫术的流行,破坏了社会的文明进程,也危及宋皇朝的统治秩序,因此伴随着信巫**的到来,也激起了一大批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封建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其活动予以禁止。
宋代巫术活动的类型多种多样,但其主要类型有三种:一是巫蛊、二是巫医、三是祭祀巫。
巫蛊就是巫师利用邪术加害于人。巫蛊主要是以侵害人的性命、财产及尊严为目的,给人带来种种的不幸,轻者伤身、破财、遭凌辱,重者可以导致死亡,所以巫蛊既破坏社会秩序,又违背社会道德,因此宋代法律严禁巫蛊。有关宋代巫蛊的活动,在文献记载中是很多的,最集中的记载在洪迈所著的《夷坚志》中。从《张妖巫》、《邓城巫》、《丽池鱼箔》、《廖氏鱼塘》、《鲁四公》、《化州妖凶巫》、《董氏子学法》中可以看出巫师是怎样利用巫术来勒索他人的钱财而故意传播疾病、败坏酿酒、破坏渔业、干扰经商以及伤害他人、侮辱妇女的。巫师在进行巫蛊活动时,为了使人相信鬼神,采取的手段往往是非常残忍的。如在常州一地,“民病,(巫师)则门施符咒,禁绝往还,斥远至亲,屏去便物。家人营药,(巫师)则曰神不许服;病者欲饭,则云神未听餐。率令疫人死于饥渴”[138]。这样的事例尚不能说明其残忍程度,下面的事例就明白揭示了这一活动的残忍性。
宋太宗时,温州人因养猫,鬼咒诅杀人[139];仁宗时,梓州人白彦欢也依鬼神以诅杀人。最典型的要算南宋李学谕告黄六师咒诅其父一案。李学谕父病重,巫师黄六师诅咒其父,做一神像,用针钉神像之肋,而李学谕父则感到肋疼;钉神之心,则其父感到心疼。这本是迷信之说,但李学谕偏信之,这说明大多数宋人还是相信巫蛊可以杀人害人的。巫蛊活动的泛滥,导致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所以宋代从法律上是严禁巫蛊活动存在的。宋代依唐代法律规定:凡是有所憎恶而起造厌魅,假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基于这样的法律,宋代对巫蛊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如上文所说的邓翁因养猫鬼咒诅杀人案,邓翁处以腰斩,其亲属皆发配边远地区;白彦欢依鬼神以诅杀人案,白彦欢被判以死刑;李学谕告黄六师咒诅其父一案,黄六师被轻杖一百,编管邻州[140]。对巫蛊的打击明显超出宋代法律的范围,可见巫蛊的确是遭到宋人的反对的,由于巫蛊活动违背社会道德,所以宋人对官府严厉惩处巫蛊活动是大力支持的。
巫医就是巫师利用人们有病求医的心态,以神灵作掩护,涉足医病活动,从而残害人命,骗取钱财。巫医治病在古代社会一般都能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承认。元人揭傒斯曾对荆楚一带的巫医习俗作过一番精彩的披露,他说:“楚俗信巫不信医,自三代以来为然,今为甚。凡疾,不计久近浅深,药一入口不效,即屏去;至于巫,反复十数不效,不悔,且引咎痛自责,殚其财,竭其力,卒不效,且死,乃交责之曰,是医之误,而用巫之晚也,终不一语加咎巫。故功恒归于巫,而败恒归于医”[141]。揭傒斯虽谈的是元代的情况,元与宋相去不远,而作为习俗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在社会形态未变的情况下,民间习俗尤具有沿袭性,所以揭傒斯所说荆楚风俗即与宋代完全相同。
宋代巫医活动多集中于南方地区。在南方,由于长期积淀的风俗使人们“尚鬼,病者不医而巫”[142],几乎形成了“氓疾不治,谒巫代医”[143]的社会问题。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就有官员上疏痛斥巫医的害民行为,“近来**祠稍行,江浙之间,此风尤炽。一有疾病,唯妖巫之言是听。亲族邻里不相问劳,且曰此神所不喜。不求治于医药,而屠宰牲畜以祷邪魅,至于罄竭家资、略无效验而终不悔”[144]。宁宗时,万州知州赵师作也说:“峡路民居险远,素习夷风,易惑以诈,易啖以恶,致使**巫得肆簧鼓。凡遇疾病,不事医药,听命于巫,决十求神,杀牲为祭。虚费家财,无益病人。虽或抵死,犹谓事神之未至。故凡得疾,十死八九。”[145]从这些官员的上疏中可以看出,在宋代南方各地,人们宁肯信巫而不信医的情况极为普遍。这种现象的存在,恐怕与传统的生活习俗有很大关系。
巫医的主要活动是治病,只不过其治病不是从医理出发,要么自配药剂,或根本不用药物,如蔡襄在福建时就发现有些“巫觋主病,虫毒杀人”;要么驱神弄鬼,活活折腾病人,“师巫以邪神为名,屏去病人衣食、汤药,断绝亲识”,以至于“亲戚邻里畏而不相往来,甚者至于家人尤远之而弗顾,食饮不时,坐以致毙”。[146]人们深信巫医可以治病,有病时不去寻医,而是信奉巫医,结果既被巫医骗取了钱财,又把病人折腾得死去活来。巫医的盛行,是对文明社会的反动,是愚昧落后的产物。要改变这种现状,厉行教化,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是治根之法。但这种方法来的太慢,因此主要的措施就是颁布法律严加禁止。太宗时就首次颁布法令,禁止巫医治病:“两浙诸州先有衣绯裙、巾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禁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置于法”[147]。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条明令禁止巫医治病的法令,其积极意义是不容低估的。此后,宋王朝颁布了一系列的禁巫医法令。如真宗时规定:“医师疗疾,当按方论,若辄用邪法,伤人肤体者,以故杀伤论”[148]。法令禁巫尽管很严,但作为约定俗成的陋习,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彻底铲除,加之宋代医疗条件并非很好,从事医生职业的人还不是很多,加之天灾人祸,巫医依然流行。作为地方官吏除执行朝廷法令,严加禁巫医活动外,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如勒令巫师改业,或改业归农,或令其学习针灸方脉;向民间广泛宣传巫医的危害,传播医学知识。仁宗时周湛通判戎州,戎州地处僻远,“其俗尚巫,有病辄不医,皆听巫以饮食,往往不得愈”。周湛到任,“禁俗之习为巫者,又刻方书于石”,民众“自是始用医,病者更得活”[149]。侯可知巴州化成县,“诲以义理,严加禁戒,或亲至病家,为视医药,所活既众,人亦知化”[150]。真德秀任湖南安抚使时,亲撰《劝农文》规劝民众:“凡曰有神,正直而聪;非道求富,岂神所容?巫觋兴妖,本以自利;尔顾惑之,可谓不智。禁汝医药,以床尔躯;诱汝祭赛,以空尔庐。甚至杀牲,以人为畜;陷汝于刑,殒身覆族。”[151]类似这样的宣传,对禁巫是有一定好处的。
“祭祀巫”就是专主祭祀的巫师,宋人称之为“巫祝”。巫祝在宋代是活动能量仅次于巫医的一种巫师,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宋人曾指出巫祝的危害:“黔黎无识,黩神右鬼;妖巫凭之,诈降灵异;元元从之,祈禳厌胜。且鸡豚醴酌,祀无名土木,贫者货鬻以供祭赛。村聚里闾,庙貌相望;春夏秋冬,歌舞荐仍;民产益薄,而蚕食滋甚。”[152]
被巫祝把持的民间神庙,在宋代官方文献中称为“**祠”。宋代**祠,数量极多,“南方**祠之多,所至有之”[156]。因巫祝的活动对社会危害甚大,所以官方禁巫祝活动也就甚严,主要的办法就是拆毁**祠,迫令巫祝改业。这些措施对于打击祭祀巫的活动是有一定成效的。
宋代巫术迷信活动的猖獗,一是传统习俗使然。传统习俗并非都是好的,但有一定的传承性,且是很难一朝一夕就可改变了的,这就为巫觋活动的流行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二是宋代巫觋活动猖獗的地区多为山区僻远之地,交通不便,文化落后,教育不发达,造成了人们普遍崇巫信巫的心理。这说明宋代文化的发展有着明显的区域差别,不仅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发展同样不平衡。经济发达的地区,文化也就发达,反之,经济落后的地区,文化相对地落后,作为愚昧落后的附生物——巫术也就在这些地区泛滥。三是,巫术大兴,是愚昧落后的产物。这说明尽管宋代文化是非常发达的,但这种发达是相对的。从总体上讲,宋人的文化水平并不均衡,尤其是生活于下层的人民,科学文化知识少得可怜,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还不能充分认识自然,巫术的流行正是反映了这一点。
注释
[1] 范成大:《吴船录》卷上,四库全书本。
[2] 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二五《重修龙兴寺东塔记》,北京,中国书店,1985。
[3] 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七十六《寺观》,四库全书珍本。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
[5] 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二五《太宗重修铸镇州龙兴寺大悲楼并阁碑铭并序》。
[6] 《宋会要辑稿·道释二》,中华书局本。
[7]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之二十三。
[8] 《宋会要辑稿·道释一》之三十五。
[9] 参阅颐吉辰:《宋代佛教史稿》,第二节《宋代天台宗》,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10] 吕澂:《中国佛学源流略讲》附录《宋代佛教》。
[11] 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
[12] 孙复:《孙明复小集》卷三,四库全书珍本。
[13] 《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十七《本论下》,北京,中国书店,1986。
[14] 同上。
[15] 同上。
[16] 《李觏集》卷十六《富国策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81。
[17] 《皇朝文鉴》卷四十一。
[18] 契嵩:《镡津文集》卷八《寂子解》,四库全书珍本七集。
[19] 惠洪:《冷斋夜话》卷六,丛书集成初编本。
[20] 苏辙:《苏辙集·栾城后集》卷二十二《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90。
[21] 《河南程氏文集》卷十一《明道先生行状》。
[22] 《司马温公文集》卷十二《戏呈尧夫》,丛书集成初编本。
[23] 苏轼:《议学校贡举状》,《苏轼文集》卷二十五。
[24] 苏辙:《苏辙集·栾城后集》卷十《历代论四·梁武帝》。
[25] 苏辙:《老子解》自序。
[26] 朱熹:《中庸章句序》。
[27] 《宋元学案》卷九十八。
[2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
[29] 《欧阳修全集·归田录》。
[30] 《闲居集》卷十九《中庸子传》。
[31] 《镡津文集》卷三《孝论》。
[32] 《镡津文集》卷一《原教》。
[33] 《镡津文集》卷三《孝论》。
[34] 《镡津文集》卷二、卷十、卷九。
[35] 同上。
[36] 同上。
[37] 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二十八《重九日行营寿藏之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38] 钱谦益:《初学集》卷八十八《读苏长公文》。
[39] 《宋史·太祖纪》中所说的谶语“点检做天子”;占星者所说的“日下复有一日,黑光摩**者久之”。
[40] 李攸:《宋朝事实》卷七《道释》,北京,中华书局,1955。
[41]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1。
[4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二。
[4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一。
[44] 《宋史·太祖纪》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
[4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
[46] 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1。
[47] 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二十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八。
[4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九。
[50] 同上。
[5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九。
[52] 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三十一。
[53] 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二十八。
[54] 王禹偁:《东都事略》卷五十三《王曙传》。
[55] 《宋史·方技传》。
[56] 《宋史·方技传》。
[57] 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九十一。
[58] 《宋史·徽宗纪》。
[5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二。
[60] 楼钥:《攻娩集》卷五十四《中兴显应观记》,丛书集成初编本。
[61] 同上。
[62] 蒙文通:《陈碧虚与陈抟学派》,载《图书集刊》第8期。
[63] 雷思齐:《易图通变》卷四《河图辨证》,《正统道藏》第34册。
[64] 《道枢》卷十《观空篇》,《正统道藏》第34册。
[65] 陈抟:《太乙宫记》,《全宋文》第1册,220页,成都,巴蜀书社,1988。
[66] 《洞真部·方法类·玉清金笥青华秘文金室内炼丹诀》卷上第八。转引自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册,51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67] 王禹偁:《小畜集》卷九《日长简仲咸》,丛书集成初编本。
[68] 《李觏集》卷二十八《答黄著作书》。
[69] 陈植锷的《北宋文化史论》、卿希泰主编的《中国道教史》均持此说。
[70] 苏轼:《仇池笔记》卷上《老子解》,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
[71] 朱熹:《朱子大全》卷七十二《杂学辨·苏黄门〈老子解〉》。
[72] 陆游:《渭南文集》卷五。
[73] 方勺:《泊宅编》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3。
[74] 叶梦得:《避暑录活》卷下,学津讨原本。
[75] 《旧五代史》卷十。
[76]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十,北京,中华书局,1979。
[77] 志磐:《佛祖统纪》卷四十八,转引洪迈《夷坚志》。
[78] 陈垣:《摩尼教入中国考》,《陈垣史学论著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79]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十六,丛书集成初编本。
[80] 同上。
[81]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
[82] 宗鉴:《释门正统》卷四《斥伪志》。
[83] 志磐:《佛祖统纪》卷四十八。
[84] 普渡:《庐山莲宗宝鉴》卷四《慈昭宗主》。
[85]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痛治传习事魔之人》,北京,中华书局,1987。
[86] 觉岸:《释氏稽古略》卷四,四库全书珍本。
[8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
[88] 志磐:《佛祖统纪》卷五十四。
[89] [美]欧大年:《中国民间宗教教派研究》,13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90]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一。
[91]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
[92]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一《论京东西河北百姓传习妖教事》,四库全书珍本。
[93] 夏竦:《文庄集》卷十五《洪州请断妖巫奏》,四库全书珍本初集。
[94]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一。
[95] 庄季裕:《鸡肋编》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
[96] 范浚:《范香溪先生文集》卷十四,四库全书珍本初集。
[97] 廖刚:《高峰文集》卷二《乞禁妖教札子》,四库全书珍本初集。
[98]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
[99] 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100] 方勺:《泊宅编》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莲堂传习妖教》。
[102]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十六,绍兴四年。
[103]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
[104]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三,绍兴三年。
[105] 王质:《雪山集》卷三,丛书集成初编本。
[106] 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107] 夏竦:《文庄集》卷十五。
[108] 王质:《雪山集》卷三。
[109]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
[110]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七十八。
[111]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
[112]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十六。
[113] 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114]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
[115]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
[116] 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117] 《五代会要》卷十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18]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二。
[119]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十一。
[120]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十五。
[121] 张方平:《乐全集》卷十八《再对御札一道》。
[122] 方勺:《泊宅编》卷下。
[12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十四。
[124]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十六。
[125] 同上。
[126] 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127]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三,医家类一。
[12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
[129] 《宋史·刘彝传》。
[130] 洪迈:《夷坚丁志》卷二十《陈巫女》条,北京,中华书局,1981。
[13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
[132] 洪迈:《夷坚甲志》卷十一《五郎鬼》。
[133] 《李觏集》卷十六《富国策四》,北京,中华书局,1981。
[134] 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二,丛书集成初编本。
[135] 《皇朝文鉴》卷一二七《述医》。
[136]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四《乞禁师巫疏》。
[137] 夏竦:《文庄集》卷十五《洪州请断祆巫奏》,四库全书珍本。
[13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一。
[139] 《宋史》卷二八五《梁适传》。
[14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
[141] 《揭傒斯全集·文集》卷三《赠医者汤伯高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142] 蔡戡:《定斋集》卷一《荐鄂州通判刘清之状》,四库全书珍本。
[143]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九十六《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铭》。
[144]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二。
[145]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三、六十七。
[146] 同上。
[14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
[14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二。
[149] 李元钢:《厚德录》卷三,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
[150] 程颢:《河南程氏文集》卷四《华阴侯先生墓志铭》。
[151] 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十,四部丛刊本。
[152] 夏竦:《文庄集》卷十三《进策·禁**祀》。
[153] 苏颂:《苏魏公文集》卷六十四《润州州宅后亭记》。
[154] 叶适:《水心文集》卷二十三《王枬墓志铭》。
[155] 欧阳宗道:《巽斋文集》卷四《与王吉州论郡政书》。
[156] 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