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枕边书

第十二章 中国控烟法规与控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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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轻工业部于1979年7月23日发出《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我国人民群众吸烟的现象很严重。在城市,工人、市民、解放军战士和机关干部吸烟的人非常普遍;在农村,许多社员家庭自留地种植烟草,大部分男社员都吸烟。东北、西南地区妇女吸烟的也很多。近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青少年吸烟的人数大量增加。最近,我们去北京市两所中学进行了调查。在**前,两校学生吸烟的很少,现在很普遍了,约占男生的半数,个别班高达男生的百分之九十三。少数学生吸烟已经成瘾,影响学习,甚至发展到偷钱买烟,道德败坏。在社会上,阶级敌人也以吸烟为诱饵,拉拢腐蚀,使一些思想不健康的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国家计委统计局统计,一九六五年香烟国内零售量为四百六十四万六千箱,一九七八年为一千一百七十九万八千箱,增长了一点五倍。这样多的人吸烟,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确实值得我们注意,认真对待。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吸烟的危害越来越多地为科学家所证实。近几年,美、英、法、加拿大、瑞典等国的科学家,做了许多动物试验、人体病理解剖检查、人群统计,证明吸烟对人体危害很大。我国医学科学家通过临床实践和人群统计,也证实了吸烟的危害。国内外资料表明,烟草在点燃后产生的烟雾含有烟硷、3-4苯并芘、亚硝胺、砷、钋、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达几十种,吸入后对人体的呼吸、心血管、胃肠、神经系统和肝、肾等器官,都有程度不同的损害,长期、大量吸烟可以引起多种疾病。如肺癌,吸烟的人要比不吸烟的人高十至二十倍,冠心病高五至十倍,气管炎、肺气肿高三至六倍。此外,在长期吸烟的人中,卵巢癌、**癌、口腔癌、胃溃疡、神经衰弱等发病率也较高。青少年正在生长发育时期,吸烟更易使身心身到毒害。鉴于吸烟的危害很大,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已经开展了戒烟的广泛宣传,有的还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如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高价售卖,禁止向儿童、少年出售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在发达国家中,控制吸烟对增进健康,延长生命,比整个预防医学中任何一个单独方法都要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引起重视。

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以往我国没有组织宣传。最近我们请几位医学专家为报纸写了文章,在电视台做了讲演。群众对于这样的宣传,反映很好。据《光明日报》社反映,他们接到人民来信二百九十九件,绝大多数表示欢迎,并赞成继续开展宣传,有的还建议采取一些措施。但是,目前这样的宣传还很不够,还没有深入到各个方面,特别是农村社员和城市青少年还不知道吸烟的害处。

为要使人民群众都认识到吸烟的害处,自觉戒烟,不吸烟,我们认为应当加强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同时采取一些措施。这对减少一些疾病的发病率,增强人民体质,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建议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报纸、科普刊物、电台、电视台,人民解放军、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广泛进行宣传,造点声势,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普及到群众中去。

二、请文化部电影制片厂在今年内拍摄一部科教影片,省、市自治区宣传部门绘制一些宣传画、幻灯片,各地区出版社和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吸烟有害、提倡戒烟的小册子。

三、对烟草制品要积极采取减毒措施。在烟草种植上,要选种低烟硷的品种;在卷烟生产上,要积极增加过滤嘴卷烟的比重。建议由卫生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共同拟订烟草制品减毒规划和标准。上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为使空气清洁,保障群众的健康,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

五、鉴于青少年正在生长发育时期,最易受烟草中有害物质的毒害,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并作为纪律禁止大、中、小学生吸烟。

六、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把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任务,长期进行下去,并按照四、五条的要求做好监督工作。

(摘自《健康报》)

2.中央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在儿童活动场所积极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教委、团委、妇联:

近几年来,许多少先队员不断提出倡议,希望他们的家长、老师和各行各业的叔叔阿姨们带头不吸烟,在社会上逐步形成不吸烟的良好风气,为少年儿童作表率。孩子们的呼声,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控制吸烟,保障人们健康的强烈愿望和时代要求,我们应满腔热情地予以支持。

吸烟危害健康已为大量的科学研究所证实。吸烟不仅危害吸烟者本身,而且还危及周围的不吸烟者,在众多的被动吸烟人群中,受害最深的是生长发育最旺盛、抵抗力比较弱的儿童。为了给少年儿童创造一个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良好环境,使他们学习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成为无烟害场所,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建议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宣传吸烟的危害,尤其是对儿童造成的危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各种报刊、小册子、宣传画和宣传橱窗等传播媒介。介绍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使吸烟危害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少先队员和社会各界在参加控制吸烟活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报道。

二、积极采取有效的限制性措施,使儿童活动场所成为不吸烟区。在中小学校、医院、少年宫、托幼机构、母子候车(机、船)室以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内,凡有儿童集体活动的地方,都应禁止吸烟。在这些场所,应悬挂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任何人均有权制止在不吸烟区内吸烟的现象。

三、呼吁儿童的父母和社会各方面都来关心孩子们的成长,做不吸烟的表率,以健康的行为给孩子们树立好的榜样,并教育孩子们自觉抵抗吸烟的不良影响。中小学老师、医务工作者和其它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应带头不吸烟或戒烟;带头遵守在儿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的要求,成为不吸烟的典范。

四、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讲解烟的有害成分和简单的致病原理以及给健康带来的各种危害等知识。学校要严格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对吸烟的学生,应当及时教育,劝其改正;对个别屡犯的,要严肃批评,坚决制止。

五、各级爱卫会、卫生、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重视在儿童活动场所开展不吸烟活动的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制订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和个人,及时交流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卓有成效的进行下去。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3.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围绕“世界无烟日”积极开展劝阻吸烟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卫生厅(局):

为了把控制吸烟活动引向深入,使人类免遭吸烟之害,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年四月七日为第一个“世界无烟日”,并以此作为该组织成立四十周年的纪念日。“世界无烟日”的基本内容是:告诫人们吸烟有害健康,必须加以控制;呼吁全世界所有的吸烟者在四月七日这一天,主动停止或放弃吸烟;而且呼吁烟草推销单位和个人,在这一天自愿停止公开销售活动和各种烟草广告宣传。

吸烟有害健康,这一事实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瞩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世界无烟日”的倡导,对于进一步控制吸烟,减少吸烟相关性疾病,增进人们的健康,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对这一倡导表示积极支持和响应。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围绕“世界无烟日”这一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造舆论。还可请有关专家撰文或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宣传吸烟危害的道理,使这方面的知识家喻户晓,以动员更多的人积极参与“世界无烟日”的活动。

二、在城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劝阻吸烟活动。各地于四月六日至八日,可通过举办报告会、座谈会、戒烟者现身说法和科学咨询等形式,呼吁人们在“世界无烟日”期间不吸烟,呼吁烟草销售单位和个人自愿停止各种销售活动。

三、各地可参照中国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采取限制性措施,在会议室、车船、文体活动等公共场所,特别是儿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保护不吸烟者的权益。各地还可效仿北京、上海、辽宁和浙江等省市建立烟草与健康协会的做法,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推动控制吸烟工作的开展。

四、积极开展戒烟活动,努力降低吸烟率。各地通过这次“世界无烟日”活动,要因势利导,鼓励人们,特别是年轻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积极戒烟。为有利于创造不吸烟的环境,还要大力提倡互不敬烟的风气。

五、在“世界无烟日”的宣传教育中,特别要加强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使他们从小就自觉抵制吸烟的影响。呼吁家长和老师,不在孩子和学生面前吸烟。

六、医疗卫生人员要带头宣传“世界无烟日”的意义和吸烟的害处,带头不吸烟和戒烟,争取使医疗卫生单位率先成为不吸烟单位,做控制吸烟的表率。各级健康宣教部门要加强对“世界无烟日”活动的指导和效果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借以把控制吸烟的工作长期深入地开展下去。

希望各地于五月中旬前将这次活动的情况报告中央爱卫会办公室。

1988年2月29日

4.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禁烟场所)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和展示厅;

(四)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社会宣传)

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新闻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自身管理)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的权利)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在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或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市或区、县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禁烟场所所在的单位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其它禁烟场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须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5.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昆明市城区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二)室内体育馆(场)和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四)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六)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第四条 爱卫、市容、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及新闻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区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由市或县区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可并处责令停止整顿;(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九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须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教育委员会昆明市文化局昆明市卫生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6.第十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组委会提出十项控制吸烟工作建议

为迎接1997年在北京举行的第10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大会组织委员会提出10项建议,希望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1.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要提高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尽快摘掉世界烟草大国的帽子。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烟草生产与控制吸烟的长期协调发展规划。规定每年烟叶种植面积和卷烟生产、销售的限额,按规划目标逐年降下来。通过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健康教育,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使全国人均吸烟率逐年下降,到2000年,15岁以上男性吸烟率控制在58%,女性在5%以下。

2.加强控烟宣传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围绕第十届大会的主题:“烟草:不断蔓延的瘟疫”,宣传报道我国控烟现状;吸烟对健康的危害,烟草与经济;控烟立法;消除烟害的重大举措;国内外控烟的先进经验。电台、电视台、影视、报刊等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采取新颖独特的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实现李鹏总理“减少吸烟危害,做到家喻户晓”的要求。

3.国家对烟草制品应坚持“寓禁于征”的政策,建议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订烟草健康附加税,在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每包香烟增加5分钱,进口香烟增加1角钱,由消费者负担,全部收入用于开展控烟活动经费。

4.加强控烟立法,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和有关条例中的控制吸烟条款,汇编成集,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制定和完善上述立法“实施细则”时,应明确规定:降低卷烟的焦油含量,超过20毫克/支的卷烟禁止出售,不准向未成年人售烟,严格禁止在公共场所包括户外,如机场、码头、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广场、高层建筑、公用设施、主要街道等设置烟草广告。

5.开展全国吸烟率调查,为了长期了解我国吸烟状况,适时制订有效的控烟策略。建议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进行调查,从明年起,按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国吸烟率抽样调查,争取在第十届大会前报告96年的调查结果。

6.大力提倡医务人员和教师戒烟,医务人员是宣传控烟的骨干,教师是为人师表,他们的行为对群众和青少年有很大的影响。建议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分别制订法规,禁止教师和医务人员在中小学校与医疗卫生单位内吸烟。中小学校和医院均应成为“无吸烟单位”。医学院校要增设控烟课程或讲座,把禁止吸烟列为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

7.对青少年吸烟行为进行干预,青少年是控制吸烟的重点人群,一般开始学吸烟的年龄在20岁以前,如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使青少年不学吸烟,已吸烟的戒烟,是阻断吸烟后备队伍,提高中华民族健康水平的百年大计。抓青少年,学校是关键,希望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学校活动。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已经决定用他获得的“玛希顿亲王奖”的奖金从1994年起到2000年,每年奖励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无吸烟学校校长。

8.积极开展控烟课题的科学研究,各地应抓紧组织对重点人群吸烟行为有效干预方法、减少吸烟危害的策略、被动吸烟的危害、烟草与经济、吸烟与各种疾病的关系、戒烟方法和监测手段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希望在1997年第十届大会上能拿出一定数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9.各级卫生部门在控烟活动中要起表率作用,积极推动控烟工作的进展。争取在1996年前,尚未建立控烟组织的省、市、自治区都要建立起吸烟与健康协会。

10.为使这次国际控烟盛会圆满成功,大家都来关心和支持大会,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积极争取国内外企业、演艺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赞助。捐赠资金纳入“中国控烟保健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第十届大会的召开和控烟宣传教育与科研活动。

7.中国的控烟活动

中国人吸烟历史悠久,烟害之严重,为世人所瞩目。我国政府和领导人早已意识到烟草的危害,自70年代末开展控烟活动以来,多次下发文件,颁布条例、规章和立法,阐述吸烟的危害,提出控烟的对策,收到一定成效。希望我国不至于再走发达国家已经历的老路而以此牺牲我们几代年轻人的健康、幸福为代价。我们要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的控烟工作抓下去。

控制吸烟立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万里委员长在听了卫生部关于全国戒烟情况汇报后指出:“要不断地宣传吸烟的危害,以提高人们不吸烟的自觉性,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979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到了80年代,对吸烟的法制管理有了进一步认识,先后在《中学生守则》、《烟草专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八个法规中规定控制吸烟内容。到了90年代,控制吸烟已列入国家法律。

1991年6月29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它有害成分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严禁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等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警语;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991年9月4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和“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告法》中也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在若干公共场所禁止设置烟草广告。以上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控烟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我国的控烟工作正呈现一个新局面。1994年起我国已不进口外烟,并严厉打击香烟走私行为。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继1994年9月,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来,武汉、苏州、山西、濮阳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濮阳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抽烟不但影响自己和他人健康,还会助长社会不正之风,要求从1995年6月起处级以上干部带头戒烟,卫生教育系统做出表率,全市人民争做无烟公民。这对推动我国的控烟工作无疑是个里程碑。

1990年2月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成立。继之,省、市(地)、县、乡镇、机关、单位建立了基层协会,这些协会活跃在全国各地,他们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控烟管理,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创建无吸烟单位、无吸烟家庭等活动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获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烟草或健康奖。

控制吸烟学术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各级控制吸烟组织、医学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健康教育部门,对于吸烟与健康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基础,临床及流行病学方面的研究,证实吸烟可引起肺癌、喉癌、慢性支气管炎、冠心病等。对各类人群的行为干预、吸烟死亡归因及经济损失的评价等研究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控制吸烟的多学科、多领域的学术研究不断深入,已先后组织了两次50万人吸烟状况及健康影响抽样调查、吸烟死亡归因与经济损失的调查,大中学生吸烟状况及行为干预调查,农民吸烟干预等十几个课题已初步取得成果。自1990年以来,每年举办有中外专家参加的吸烟与健康学术讨论会,进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控制吸烟工作走出了国门,与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系。近五次世界烟草与健康大会都有中国代表参加。

世界无烟日活动

自1988年4月7日第一个世界无烟日诞生以来,我国已举办过8个无烟日活动,一切活动都围绕着世界无烟日的主题展开,许多公共场所出现了吸烟危害健康的警语;广播、电视、报章杂志,不断播出及刊登吸烟有害健康的文章;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开展“百、千、万”活动,号召各地每年争100个无吸烟单位,1000个无吸烟家庭,10000个戒烟者;在戒烟日这一天,大批医务工作者,健康教育工作者走向街头,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卫生知识,呼吁烟草推销商店在这一天停止售烟;在街头设立咨询站,由专家进行咨询。卫生部陈敏章部长早已写下了“无烟家庭”4字,倡议在家里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许登门者吸烟。

随着吸烟危害健康知识的普及,参加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增多,吸烟者逐渐觉醒,人们开始认识到,吸烟是走向死亡的消费。主动寻求戒烟方法的人越来越多。在全国范围内,已涌现一大批无烟先进单位、无烟家庭及控制吸烟积极分子,成千上万个吸烟者甩掉了“烟民”的帽子,开始了对己对人有益的新生活。

控烟、禁烟已成为世界大趋势,我国也制定了一个每年降低吸烟率1%,到2000年把全国吸烟率控制在20%以下的战略目标。

控烟工作成效受到国际肯定

我国的“反吸烟之祖”翁心植教授“把国人的吸烟率尽快降下来,使中国人的体质不断增强,平均寿命得以延长,”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十几年来奔走呼号,在控制吸烟方面取得卓越成效。1988年,世界卫生组织授予翁心植金质奖章,以表彰他控制吸烟方面的贡献,他成为我国得此殊荣的第一人。亚洲反吸烟咨询所主任麦龙诗迪笑称他为中国控制吸烟的“grandfather”(祖父)1993年1月21日,我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赴泰国接受泰国国王亲自颁发的玛希顿亲王奖,以表彰他对中国控制吸烟工作所做的贡献。陈部长在泰国受到了国家元首级的隆重接待。我国国际航空公司在第二个世界无烟日期间,荣获世界卫生组织颁发的“戒烟与健康”奖,表彰他们在全部国内航班中禁止吸烟。这是对他们个人和单位的奖励,也是我们国家的光荣,这是对他们个人控制吸烟贡献的肯定,也提示中国控制吸烟工作的成绩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重视。

由于控制吸烟是一项难度较大并有移风易俗的性质的社会工作;我国又是吸烟人数最多,烟草生产最多的国家,且有逐渐增长趋势,要从根本上控制吸烟率逐年降低,实现2000年戒烟战略目标,最终建设一个没有烟害的国家,使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清新的环境,把这一有利于民族健康的大事做好,就显得十分突出和艰巨,任重道远,全国人民必须长期艰苦的努力。

8.中央领导与香烟告别

值得欣喜的是,中央领导人对控烟高度重视,他们已下决心,要用自身的毅力和表率来教育人民,来影响后人,这将给中国的‘戒烟宣传’增添了最具说服力的内容!

《中国吸烟与健康通讯》杂志上这样写道:“……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近90高龄时毅然地戒了烟,而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都一致与香烟告了别。卫生部领导成员中最后一位吸烟的副部长也跳出了烟民的行列!……”

中央领导人已率先戒了烟,那么省的、县的、乡的……领导们呢?只要有决心,什么改不掉!况且这吸烟是害人、害己、害家眷的陋习啊!是个别地区、个别民族传给炎黄子孙们的陋习啊!

好了,可爱的男女老少烟民同胞们!‘爱国不分先后’,这戒烟也不分先后,为自身健康计、为旁人健康计、为眷属健康计、为子孙后代健康计、为环境优美空气新鲜阳光灿烂室内净洁计,谦诚地向尊敬的中央领导们学习戒烟吧!

(陈启)

9.禁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烟雾缭绕的景象如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场上已经绝迹。对于制定法律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来说,摆放在会场上的“请勿吸烟”的牌子,可以说是用来约束他们自己的独特的一部“法令”。

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烟瘾颇大的邓小平,就因吸烟而受到一位代表善意的劝戒。在随后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顺兴有感于我国吸烟者众多的情况,向彭冲副委员长提出了禁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场吸烟的建议。

从此,人大常委会会场上“请勿吸烟”的牌子就时时提醒着委员们遏制自己的烟瘾。

现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小组会等各类会议上都明令禁止吸烟。据了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召开的各类正式会议上都将禁止吸烟。

倡导禁烟是万里委员长多年的愿望。还在担任国务院副总理之时,他就建议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百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限制吸烟的法律。现在,卫生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已着手法律起草工作。

(原载1988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10.北京开展中小学健康和青春期教育,吸烟的学生不能当三好生

“凡是吸烟的中小学生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凡是吸烟的中小学生在有保送和推荐升学机会时不予考虑。”这条信息是记者从北京市教育局、卫生局日前召开的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已成为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已在277所小学和309所中学开展了小学健康教育大纲、教材和初中青春期教材的教育试点工作。

在去年已拨款40万元的基础上,市教育局今年继续拨款40万元,做为学校卫生器械设备补充经费,装备200多所学校。

《中国教育报》

11.与陈敏章和爱泼斯坦一席谈(节选)

陈敏章先生是现任卫生部部长,他十分重视中国的吸烟问题,也极力倡导戒烟,入籍中国并长住国内达40年之久的爱泼斯坦先生拥有半个世纪以上的吸烟历史,最后毅然割爱,放弃了吸烟的老习惯,由他们谈中国的吸烟和戒烟问题真是言之凿凿,现身说法。

现在78岁的爱泼斯坦先生能言善道妙语如珠,是作朋友聊天的最佳对象。

一次,我们谈到个人的生活习惯。我说自己是一辈子烟酒不动,视为当然。他说他有过悠久波折的吸烟历史,烟斗一上手就持续了五六十年……他国外国内的朋友,都知道他对烟斗烟草别有偏好,大家送礼给他,经常是投其所好,但后来他终于还是戒了烟。有三个促成因素:一是老伴浣碧有医务专长,经常婉转地提醒他要戒烟;二是吸烟使他感到不适,便下决心戒烟,并通知所有朋友,以后绝对不要送烟上门;三是8年前他过70岁寿诞,祝寿堂设在人民大会堂,邓小平亲临祝寿,并当众给他点了烟。这个电视镜头遭到了好几个好朋友电话上门指责,说他和邓小平在美好的祝寿会里,共同公开树立了坏榜样,真是美中不足。

此后,他便决心戒烟,并且是义无反顾,一举成功。由此可见,不论是任何人,他的坦率真诚的好朋友,在关键时刻说“扫兴”话是多么重要啊!

中国有两大著名领袖以吸烟著称,一位是邓小平,一位是毛泽东。爱也谈起有人在毛泽东面前犯“龙颜”的事迹。他说50年代,冯玉祥的夫人李德全任中国卫生部长,她很反对吸烟,并常常当面劝阻毛泽东吸烟,既不保留也无顾虑。这种作风是多么出色而可贵。

听爱讲完了吸烟和戒烟的经过,我们的话题又转到了当前中国的情形,一则是学生和年轻人风起云涌地变成烟客,以吸烟为风尚,为时髦。再则是大家争先抽洋烟,浪费奢侈到了极点。

这时爱的夫人也插话说,以后的趋势是公费医疗逐步取消或减少,今天的吸烟客就是明天的患病人,到时害了重病或绝症要自己负担大部份医药费用时,就后悔也来不及了。她又说目前的中国,男人吸烟,妻儿劝阻的奏效率很低,所以她们大多数人只好继续忍耐,又不断受害,也造成了家庭的不幸与不和睦。至于吸烟会导致火灾和烧坏衣物,造成不少财产和生命健康的损失,那更是尽人皆知。她认为消防队和官方应该不定期公布香港因吸烟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统计数字和情况,以提醒大家吸烟是重要祸首,吸烟危害甚大。

16年前在美国,我的小儿子才6岁。我采取身教言教并重的方式,和他讨论吸烟的害处是什么?他提一条我提一条,再把有损健康、致人死命、烧毁衣物、遭引火灾、增加消费、污染环境、败坏风气等十多条理由提出后,他突然压低声音说:“爸爸,你知道我以后若是抽烟对我最大害处是什么吗?“是什么?”我追问一声。他胸有成竹地回答说:“抽烟人嘴很臭,我以后的女朋友可受不了。”他今年就在美国大学毕业了,至今是和我一样烟酒不动,也许当年的父子对话发生了一些作用。

我还专程拜望过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向他提出一些戒烟、限烟方面的意见。我们谈了一个多小时。据陈部长讲,邓小平已经戒了烟。而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都一致和香烟告了别。卫生部领导成员中最后一位仍吸烟的副部长也刚刚跳出烟民的行列。我和爱谈到这个情况,他立刻说:“这个消息知道的人很少,真应向全国扩大传播呀!”

实际上国内对控烟问题已经开始重视。这个努力是由卫生部牵头的。各界名流也在大声呼吁。

(臧英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