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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帐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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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投入审查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入资本的检查,应当遵循维护主权、平等互利、依法有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重点内容是:注册资本总额与缴付期限,投入资本的数量、价格,投入实物的质量、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及投入资本帐务处理是否正确。现将检查的主要方法和具体内容分述如下:□投入资本的检查方法。

投入资本的检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核对法,就是核对有关出资单证、帐簿、报表,或将其与实物核对,检查合营各方出资项目的帐、证、表、实物是否一致。

2.审阅法,是审查和阅读各项会计记录和出资单证,是否符合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3.查询法,是对有疑问的问题通过查问和询问,取得有关必要的资料,进一步核实合营各方的出资真实情况。查询的方法包括面询和函询。

4.盘点法,是根据需要对合营各方投资的实物抽查盘点,并与实物投资清单核对,检查有无遗漏或多列。

5.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材料和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其投资的作价及其他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

上述各种方法是孤立的,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把上述几种方法或其他一些方法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现金投资的检查对现金投资的检查。主要审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和银行存款凭证以及“实收资本”帐户。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检查投入现金以什么名义存入什么银行。

2.检查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的名称。

3.检查投资存入货币的币种。

4.检查出资的货币与注册资本货币及企业记帐本位币互相折算的汇率是否正确。

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货币与注册资本货币或记帐本位币不同时,“实收资本”帐户,应按出资当月或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注册资本货币或记帐本位币:“银行存款”等有关资产帐户可按收到出资当日或当月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记帐本位币(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注册资本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同,而且按出资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时,在“实收资本”帐户中,各期出资都应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由于折算的汇率不同,折合的货币金额也必然不同,甚至差别很大。因此在检查时,必须审查折算的汇率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凡折算汇率与规定不符的,都应按规定的汇率重新折算,作为各方的出资额。

5.检查帐务处理是否正确。主要检查按合营各方分设的“实收资本”明细帐和总帐记载的投入资本与合营各方实缴资本金额是否相符,以及有关会计科目是否用错。如由于“实收资本”帐户“银行存款”等有关资产帐户采用的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按规定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折算差额”。

如果企业误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就会造成企业的当年利润和应税所得额不实。

6.检查有无假投资。有的外方合营者,将出资的货币汇人中国银行后,又以各种名义把钱提走。这种做法,实际是假投资。为维护国家和中方权益。

检查发现这种情况时,未验资的不应给予验证。已验资的,应提请原出具验资报告的单位重新验资,并取消其优惠待遇,追补已减兔的税款。

7 ,检查外方有无用银行借款缴付注册资本。

这种投资,外方基本上不要承担什么风险,企业盈利时,外方不出资,就可分得利润;企业亏损时,损失就要转嫁到我国担保单位身上。特殊情况外,不准许外方向我国银行借款投资,对其他国外借款也不给予担保。因此,在检查时,必须查询外方投资的资金来源。

□实物投资的检查实物投资的内容很多,问题也较多,因此,实物投资的检查,是投入资本检查重点。

实物投资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合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物料。由于实物的新旧程度、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价格和产地不同,因此存在问题较多,经常有以下情况出现:①投资者不提供发票和有关单证,随意报价;②投资者提供的发票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价格很多,有的高出几倍,有的在实际价格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额外费用;③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所以在投入资本检查中对实物投资必须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实物投资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因合营各方的投资内容不同而异,主要有:1.厂房、建筑物投资的检查。以厂房建筑物投资一般是中方合营者。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问题:①检查出资者对出资的厂房、建筑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防止投资者以他人或租赁的厂房、建筑物作为投资。如无房屋产权的证明则其投资无效。如是租入房产,应修改合营合同,改为按房屋使用权作价投资。房产所有者收取的租金应由投资者负担。

②检查出资清单提供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

方法可与建筑图纸核对,也可实地测量。如有多计或遗漏应作调整。

③检查作价是否合理。对厂房、建筑物作价的检查,一般以合营各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为准。但作价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建议合营各方重新协调。

对中方是私营企业外方又是其亲属的合营企业要注意检查有无抬高厂房价格进行逃税。

2.机器或其他物料投资的检查。对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进行检查时,必须审查以下资料:①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②有合营各方代表签字的验收清单:③供货厂商的发票:④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物料的原值、已使用年限、净值和作价依据的说明资料;⑤作为投资的运费等有关费用的支出证明;⑥外方出资实物的海关报关单和商检通知单。

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1.审查原始发票的有关内容。首先检查发票的日期、抬头和供货单位。

其次要检查发票记载的机器或物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和实物是否符合。必要时还应对实物进行抽查盘点,帐、证与实物不符,以实际盘点结果为准。

最后应重点检查外方出资发票的单价是否合理。如发票价格合理符合规定,可按发票的单价作价;如发票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应按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2.检查有关费用凭证。对费用凭证应重点检查,是否是投资的物料在运往合营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收费的标准是否合理。对与投资设备和物料无关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的费用,应予剔除。

3.检查投资设备或物料的质量。主要检查设备和物料是否是合营企业生产所需,其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有无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冒牌假货。如合同规定外方合营者用旧机器设备投资(一般不准用旧物料投资),除检查其质量和性能是否适用外,还应检查外方提供的出资设备的原值,已使用年限、净值和作价依据等资料,看作价是否合理。

4.中方以存货投资的检查。合营中方以老企业原有的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投资的,应按出资时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价。对产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投资要检查是否按中方老企业的销售价格作价(在产品按完工程度计算约当量,再按产成品售价计价);中方老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无形资产投资的检查1.场地使用权投资的检查。对场地使用权投资主要检查:①验证中国政府颁发的场地使用证。核对场地的面积、地点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没有场地使用证,其投资无效;地点和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②检查作价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方法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乘核实的面积再乘合营企业用地年限求出正确的金额,再与帐面金额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如不符,应按正确金额进行调整。

2.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的检查。

①检查出资的工业产权是否为出资者合法占有;专利的有效期是否超过: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如有差错,出资者有无保证负责赔偿损失。如产权非出资者所有或专利有效期已超过,则其投资无效;无保证的条款,应要求出资者作出保证。

②检查作价是否合理。通过分析出资者提供的形成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耗费和使用该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可能增加的经济效益等资料,判断作价是否合理。如合营各方在合同或协议商定的价格合理,可以合营各方商定价格为准;如价格不合理,应聘请有关技术部门鉴定、评估或向熟悉的单位询价。并建议合营各方重新协商定价。

③检查有无出资者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又另外收取技术转让费。

□投入资本检查的其他问题①注册会计师验资问题。对投入资本进行检查时,应查阅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核对验资报告中认定的各方出资额与企业“实收资本”帐户各方的出资额是否相符。不符的应按验资报告调整“实收资本”帐户。

检查中发现验资报告失实时,应按规定重新验资。

②逾期缴付注册资本的问题。检查时,应注意出资凭证的到资日期和金额。

出资金额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不足的要补缴,溢缴的部分要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出资日期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支付利息

或赔偿损失。按税法规定,投资不足的合资经营企业,其借款相当于实收资本额与合同约定的出资额的差额的利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列支。

[例]××合资经营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按合同约定应在1992年3 月31日前缴足,企业在3 月份实收资本为50万元,7 月1 日再投入资本50万元。企业1至6 月份向银行借款80万元。月利率1 %,1 —6 月应付利息48000 元。由于3至6 月企业实收资本比应缴注册资本少50万元,其利息(50×l %×3 =15000元),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应予剔除。

③用开办费投资的问题。应注意检查以下问题:A.检查费用发生的时间。合营各方作为投资的开办,必须是其从合营合同签订之后到合营企业正式成立(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之前发生的费用。合营者在合营合同签定之前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以开办费的名义向合营企业投资。

B.检查费用的内容是否属开办费的范围。凡与筹建合营企业无关或不属开办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不能作为开办费投资。

C.划清应由合营企业和合营者承担费用的界限。凡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应由合营者负担的费用,都不能作为开办费投资。如合营各方为取得各种出资的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和合营各方在投资前对投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而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应由出资者自己承担。